第一条:定义

  1. 在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下,位于马斯兰(Maasland)的TractorTuning.com(商会编号27315740)被称为卖方。
  2. 在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中,卖方的另一方称为买方。
  3. 双方是卖方和买方。
  4. 协议是指双方之间的购买协议。

第2条:一般条款和条件的适用性

  1. 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卖方或代表卖方的所有报价,报价,协议和交付的服务或商品。
  2. 只有在双方书面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背离这些条件。

第3条:付款

  1. 购买价始终在商店立即支付。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支付押金以用于预订。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将收到预订和预付款的证明。
  2. 如果买方未按时付款,则默认为买方。 如果买方仍然违约,则卖方有权中止债务,直至买方履行了其付款义务。
  3. 如果买方仍然违约,卖方将继续追讨。 与该托收相关的费用将由买方承担。 这些收集费用是根据法外收集费用补偿法令计算的。
  4. 如果买方发生清算,破产,扣押或中止付款的情况,则卖方应立即向买方提出索赔并应付款。
  5. 如果买方拒绝配合卖方执行订单,他仍然有义务向卖方支付约定的价格。

第4条:报价,报价和价格

  1. 报价无义务,除非报价中注明接受条款。 如果在设定的时间内未接受要约,则要约将失效。
  2. 报价中的交货时间是指示性的,如果超出交货时间,买方无权解散或赔偿,除非双方另有书面明确约定。
  3. 报价和报价不会自动应用于重复订单。 各方必须明确并书面同意。
  4. 报价,报价和发票上注明的价格包括购买价格,包括所欠的增值税和任何其他政府征费。

第5条:撤回权

  1. 消费者有权在收到订单后(5)天内解除协议,而无需给出任何理由(撤回权)。 该期间从消费者收到(整个)订单的那一刻开始。
  2. 如果产品是根据其规格量身定制的或保质期短,则没有撤回权。
  3. 消费者可以使用从卖方处提取的表格。 卖方有义务在买方提出要求后立即将其提供给买方。
  4. 在反思期,消费者将谨慎处理产品和包装。 他只会在评估他是否希望保留该产品的必要范围内拆包或使用该产品。 如果他行使撤回权,则将根据企业家提供的合理而清晰的说明,将未使用且未损坏的产品以及所有配件以及(如果可能的话)以原始运输包装退还给卖方。

第六条:协议的修正

  1. 如果在协议执行期间似乎为正确执行转让而有必要更改或补充要执行的工作,则当事各方将及时并相互协商对协议进行调整。
  2. 如果双方同意对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则可能会影响实施的完成时间。 卖方将尽快将此通知买方。
  3. 如果协议的变更或增加具有财务和/或质量影响,则卖方将提前书面通知买方。
  4. 如果双方已就固定价格达成协议,则卖方应指明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将在多大程度上导致超出此价格。
  5. 与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相反,如果更改或增加是由于可以归因于他的情况造成的,则卖方不能收取额外费用。

第7条:风险的传递和转移

  1. 买方收到购买的物品后,风险就会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第8条:研究,投诉

  1. 买方有义务在交货时检查交货的货物,但无论如何都应在最短的期限内进行检查。 这样做时,购买者应调查所交付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是否与当事方所同意的相符,或者至少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正常(贸易)运输中适用于他们的要求。
  2. 买方必须在交付货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有关损坏,短缺或丢失的投诉。
  3. 如果投诉在设定的期限内被宣布为有充分根据,则卖方有权维修或重新交付或取消交付,并有权向买方发送购买价格那部分的贷方通知单。
  4. 卖方不得援引质量和数量,尺寸或表面处理的微小和/或惯常偏差和差异。
  5. 关于特定产品的投诉不会影响属于同一协议的其他产品或零件。
  6. 买方处理完货物后,将不受理任何投诉。

第9条:样本和模型

  1. 如果已向买方展示或提供了样品或模型,则假定仅作为指示提供样品或模型,而要交付的项目则不必遵守。 如果双方明确同意要交付的物品与此相对应,则情况有所不同。
  2. 在与不动产有关的协议的情况下,表面积或其他尺寸和指示也被认为仅仅是指示性的,而要交付的物品不必与之对应。

第10条:交付

  1. 交货地点为“工厂/商店/仓库”。 这意味着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2. 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付货物或已将货物交付给他时,或在根据协议向他提供这些货物时,接受货物的交付。
  3. 如果买主拒绝收货或因疏忽而无法提供收货所必需的信息或指示,则卖方有权存储该物品,但费用由买主承担,风险由买主承担。
  4. 如果货物已交付,则卖方有权收取任何交付费用。
  5. 如果卖方需要买方提供信息以履行协议,则交货时间将在买方向卖方提供此信息后开始。
  6. 卖方规定的交货期是指示性的。 这绝不是最后期限。 如果超过该期限,则买方必须给卖方书面违约通知。
  7.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卖方有权分批交付货物,或者分批交付没有独立价值。 卖方有权在零件交付时分别为这些零件开具发票。

第11条:不可抗力

  1. 如果卖方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不能及时或不能适当地履行其在协议下的义务,则对买方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不可抗力各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卖方在订立协议时无法考虑的任何情况,因此买方无法合理预期协议的正常履行,例如疾病,战争或战争危险,内战和骚乱,战争行为,破坏活动,恐怖主义,停电,洪水,地震,火灾,公司占领,罢工,工人被排斥,政府措施改变,运输困难以及卖方业务的其他中断。
  3. 此外,当事方将不可抗力理解为是指卖方要履行协议所依赖的供应商公司未履行对卖方的合同义务的情况,除非可以为此归咎于卖方。
  4.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导致卖方无法履行其对买方的义务,则只要卖方无法履行其义务,这些义务将被中止。 如果前一句所述的情况持续了30个日历日,则当事各方有权全部或部分以书面形式解除协议。
  5.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个月以上,则买方有权立即解除协议。 只能通过挂号信解散。

第十二条:权利转让

  1. 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一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 该规定作为《荷兰民法典》第3:83条第二款所指的具有财产法效力的条款适用。

第十三条:所有权和保留权的保留

  1. 直到买方支付了全部约定的价格,卖方手中的货物以及交付的货物和零件才归卖方所有。 在此之前,卖方可以要求其保留所有权并取回货物。
  2. 如果未支付约定的预付款或未按时支付,则卖方有权中止工作直至支付了约定的部分。 然后是债权人的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对卖方要求延迟交货。
  3. 卖方无权以任何其他方式质押或负担保留所有权的货物。
  4. 卖方保证为交付给买方的货物保有所有权,并保证其免受火灾,爆炸和水灾以及盗窃的侵害,并应在首次提出要求时使该保单可供检查。
  5. 如果货物尚未交付,但尚未按照协议支付约定的预付款或价格,则卖方保留保留权。 在买方按照协议已全额付款之前,该物品将不会交付。
  6. 如果买方发生清算,破产和中止付款的情况,则买方应立即承担义务并应付款。

第十四条责任

  1. 因执行协议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始终限于所签发的责任保险单在有关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相关政策,该金额将增加自付额。
  2. 对于卖方或其管理下属的故意或故意的鲁caused行为造成的损害,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投诉的义务

  1. 买方有义务立即向卖方报告有关已完成工作的投诉。 投诉中包含对缺陷的尽可能详尽的描述,以便卖方能够适当地做出回应。
  2. 如果投诉是有根据的,则卖方有义务修理并可能更换商品。

第16条:保证

  1. 如果协议中包含担保,则以下内容适用。 卖方保证出售的物品符合协议,其功能无缺陷,并且适合买方打算使用的用途。 此保修在收到买方出售的物品后的两个日历年内有效。
  2. 所指担保的目的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建立风险分配,以使违反担保的后果始终完全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承担风险,并且卖方永远不能援引违反担保的行为第6:75条。 如果买方知道侵权或可以通过进行调查知道侵权,则前一句的规定也适用。
  3. 如果由于不当或不当使用导致缺陷产生,或者如果买方或第三方未经许可擅自更改或试图制造或使用所购买的物品,则上述保证不适用。
  4. 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与第三方生产的物品有关,则保修仅限于该生产商提供的保修。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和主管法院

  1. 荷兰法律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每项协议。
  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Motorsport24)所在地区的荷兰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可以审理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
  3. 维也纳销售公约的适用性不包括在内。
  4. 如果在法律诉讼中不合理地认为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规定具有其他效力,则其他规定将继续有效。